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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府复〔2017〕44号漆某某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龄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漆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津区几江街道大有正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职务:局长。
申请人漆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确认其1978年11月至1993年3月之间的工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7月11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